经消防检查,车主车当即明确提出企业存在“擅自停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”等消防安全隐患,但李某远一直未予整改。
心碎永康市人民检察院以危险作业罪对李某远提起公诉。
企流永康市人民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处李某远有期徒刑八个月。
宣判后无上诉、拉降泪抗诉,判决已生效。
以案说法根据刑法规定,车主车危险作业罪中“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”,车主车是指客观存在的、紧迫的危险,这种危险未及时消除、持续存在,将可能随时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。
司法机关对于行为人关闭、心碎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、心碎报警、防护、救生设备、设施,已经出现重大险情,或者发生了“小事故”,由于偶然性的客观原因而未造成重大严重后果的情形,可以认定为“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”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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